《陽泉市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草案)》已于2021年8月25日經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為了貫徹民主立法原則,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陽泉市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時間:2021年9月7日至10月8日。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陽泉市南大街19號陽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政編碼:04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陽泉市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征求意見”。
2.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發至yqrdfzw@163.com。
3.傳真方式。0353--2032784
特此公告。
陽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9月7日
陽泉市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弘揚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立法原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教育引導、永續傳承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編制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項規劃,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保護管理,并對周邊道路、街區景觀進行環境綜合治理。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教育、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網信、史志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傳承弘揚工作。
第六條 【宣傳月的確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意識。每年五月為本市以“中共創建第一城”為主題的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宣傳月。
第七條 【保護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傳承紅色文化的義務,并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污損和歪曲、丑化、褻瀆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八條 【表彰獎勵】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表彰和獎勵在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教育延伸】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利用“中共創建第一城”紅色文化品牌,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進行現場教學、紅色尋訪、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保護定義】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領導團結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資源:
(一)“中共創建第一城”、“百團大戰”等重大事件、會議、戰役的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殉難地和遺物等;
(三)重要檔案、文獻、手稿、文電、報刊、聲像資料和代表性實物等。
第十一條 【保護認定】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根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認定標準和辦法定期開展紅色文化調查認定工作,并運用信息技術進行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紅色文化檔案。
第十二條 【保護名錄】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信息管理數據庫。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根據紅色文化調查認定的實際情況,確定備選名單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本級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
市、縣(區)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史志研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保護標志】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設置保護單位標志。
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單位標志制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涂劃、損毀、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單位標志。
第十四條 【保護范圍】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單位的歷史和現狀,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確定保護內容和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在列入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抹、損壞紅色文化資源;
(二)采石、采礦、挖沙、開荒、砍伐、取土;
(三)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生產、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蝕性等物品;
(五)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六)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紅色文化資源;
(七)以歪曲、丑化、褻瀆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資源;
(八)其他影響、危害、破壞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單位安全和環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 【保護責任人】紅色文化資源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十七條 【保護責任】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保養、維護;
(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消除自然、人為因素引起的安全隱患;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發現破壞紅色文化資源行為的,及時制止、取證,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和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十八條 【隊伍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紅色文化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養護修繕保障】紅色文化資源養護、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不具備養護、修繕能力的,可以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支持。
第二十條 【免費開放】具備條件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一條 【征集收購】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章 傳承和弘揚
第二十二條 【傳承核心】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挖掘和傳承“中共創建第一城”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發揮紅色文化資源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社會功能。
第二十三條 【理論研究】宣傳、統戰、檔案等部門和黨史研究、黨校、高校等機構以及紅色文化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中共創建第一城”、“百團大戰”等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挖掘本市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
第二十四條 【強化宣傳】市、縣(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百團大戰革命歷史和“中共創建第一城”的宣傳工作,推動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門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相關單位加強合作,推出精品力作,積極開展宣傳與交流活動,提高“中共創建第一城”的知曉度和影響力。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作地圖、路標指引、命名道路、開發公眾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計市政設施時,應當融入紅色文化資源元素,彰顯革命傳統精神。
第二十五條 【融合發展】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中共創建第一城”紅色文化宣傳品牌,打造具有影響力的紅色文化之城和紅色旅游之城。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中共創建第一城”紅色文化旅游發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紅色文化旅游開發。
第二十六條 【共建共享】鼓勵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共建共享機制,為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等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網絡建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紅色文化網絡建設,運用網站、社交軟件、手機客戶端等網絡傳播平臺,開展網上紅色文化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紅色展陳】各級綜合性博物館應當結合實際,常態化開展紅色資源主題展覽和流動展覽。紅色文化主題博物館、紀念館應當及時補充符合時代語境、體現時代精神的展陳內容。
推進“互聯網+紅色資源”網上展館建設,融通多媒體資源,全景式、立體式、延伸式展示紅色文化,增強陳列展覽的生動性、互動性和體驗性。
第二十九條 【展陳要求】利用紅色文化資源開展各類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和黨史教育的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其展覽展示的內容、史料以及講解詞,應當征求黨史研究機構的意見。展覽展示和講解的內容,應當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第三十條 【理想教育】鼓勵紅色文化資源管理單位在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紀念日和法定紀念日期間,組織開展具有教育意義的紀念慶典儀式。
提倡在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和場所開展加入中國共產黨等主題黨日活動、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國少年先鋒隊宣誓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紅色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紅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等教育教學內容,組織學生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銘記革命歷史,傳承革命傳統。
第三十二條 【公眾參與】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中共創建第一城”、“百團大戰”等城市品牌宣傳活動,銘記百團大戰歷史、培育愛國主義情懷,逐步形成全民傳承和弘揚“中共創建第一城”、“百團大戰”精神的良好社會風尚。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者參加紅色文化資源志愿服務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對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志愿服務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三條 【考評體系】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法律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涂劃、損毀、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刻劃、涂抹、損壞紅色文化資源的;
(二)修繕、修復紅色文化資源過程中明顯改變原狀的;
(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遷移、拆除紅色文化資源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涂抹、損壞紅色文化資源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縣(區)公安部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紅色文化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破壞紅色文化資源歷史風貌的;
(三)以歪曲、丑化、褻瀆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資源的。
第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